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列设计资质之一:
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②同时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3.1.2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应满足下列要求:
3.2.1.联合体成员均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联合体投标的投标单位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各方权利、义务和职责。
3.2.2.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3家。
3.2.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4.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的资质;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3.2.5.投标时由牵头单位派授权代表,投标文件的签署和盖章由牵头单位负责(联合体协议书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