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山西路桥集团长临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1. 招标条件
山西省长治至临汾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发改基础[2010]2853号文件批准建设,初步设计由交通运输部以交公路发[2011]269号文件批准,施工图设计由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以晋交建管[2012]57号文件批准,并由山西省人民政府以晋政函[2013]54号文件批准同意由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用BT方式投资建设。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建山西路桥集团长临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 ,建设资金已落实,目前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受山西路桥集团长临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对山西省长治至临汾高速公路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发布如下招标公告,诚邀具备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本次项目的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本项目是国家“7918”高速公路网青岛至兰州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山西省规划的高速公路网“三纵十二横十二环”公路主骨架中的第十横,起点位于长治市屯留县崔邵村,接黎城(冀晋界)至长治高速公路,终点位于临汾市襄汾县南辛店,接临汾至吉县(晋陕界)高速公路,路线全长166.234公里。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技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6米。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Ⅰ级。同步建设互通连接线31.856公里,其中临汾东连接线5.51公里,采用一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丰宜(西流寨)连接线等共5条连接线累计里程26.346公里,均采用二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
2.2 招标范围 ;
本次招标范围:本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本次招标共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内容为:
1)按已批复的水保方案及批复的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2)施工期及自然恢复期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变化监测、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水土保持措施防治效果监测和水土流失危害监测;
3)按期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表和监测总结报告。
4)配合本项目工程的水土保持验收工作。
2.3 计划服务期
本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计划进场日期为2015年12月15日(具体进场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服务期为签订合同协议书之日起至本项目通过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之日止。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有效的事业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颁发的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乙级及以上证书;
3.2投标人近3年内独立承担2个及以上高速公路水土保持监测项目;
3.3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应满足项目实际需要。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6承担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
3.7招标人将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潜在投标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近3年的行贿犯罪记录。根据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内容,被查询投标人单位或个人近3年(2012年11月至今)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其投标均按无效投标处理。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投标人于2015年11月9日至2015年11月13日期间,每日上午8:30时至12:00时、下午14:3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报名, 持经办人身份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资质证书副本(副本原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 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上述资料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套及单位介绍信、联系方式(包括投标人名称、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的加盖公章的A4打印件)购买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1000元,一律现金支付,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投标人可自行进行考察,费用自理。在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务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招标人均不负责。
5.2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11月30日10时0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8时00分至10时0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人定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的同一时间、同一地址举行公开开标。
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