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1.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竣工时间为准),至少完成1个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350万元的环境景观工程(工程内容含有河道或水库岸坡防护或水库岸坡防护工程或河道岸坡防护工程);
3.1.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单位不得超过 2 家,联合体各单位均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联合体牵头单位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2.1 投标人联合体须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单位,同时明确各联合体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责任和权利义务。
3.2.2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3.2.3 联合体以联合体牵头单位名义递交投标保证金。